各区、市、县党委统战部、政法委,教育局、民宗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局、退役军人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2016〕4号)关于大幅减少、严格控制加分项目的要求,市教育局、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市民宗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市退役军人局、市政府台办参照《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黔教发〔2021〕8号),结合贵阳贵安实际,研究制定了《贵阳贵安深化中考加分改革实施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教育局 中共贵阳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中共贵阳市委政法委员会 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贵阳市公安局 贵阳市卫生健康局
贵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贵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2023年3月27日
贵阳贵安深化中考加分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等有关精神,深化“阳光招生”,促进教育公平,实现学生成长、社会公平的有机统一,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考(即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加分,是指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按规定申报、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在其中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分值。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三统一”,是指考生在规定时限内的户籍、学籍和实际就读地在同一区域,即考生初中阶段三年户籍、三年完整学籍和实际就读三年的所在地应为贵阳贵安同一限定的区域范围内。
第二章 加分项目
第四条 贵阳贵安实施的加分项目共七项:
(一)烈士子女考生,因公牺牲军人和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考生,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子女考生,加20分。
(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和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考生,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现役军人子女考生,平时荣获二等功、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或者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表彰的军人子女考生,全国公安系统一级、二级英雄模范子女考生,加15分。
(三)上述规定之外的现役军人子女考生,加10分。
武装警察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考生加分参照军人子女考生执行。
(四)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考生、台胞及台胞子女考生,加5分。
(五)少数民族考生,实行分区域逐步降低加分分值:
一类区域: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2023年,该区域参加中考的少数民族考生,符合“三统一”条件的,加3分;2024年起,该区域取消该项目加分。
二类区域:清镇市、修文县、开阳县、息烽县、贵安新区。2023年,该区域参加中考的少数民族考生,符合“三统一”条件的,加4分;2024-2025年,该区域参加中考的少数民族考生,符合“三统一”条件的,加2分;2026年起,该区域取消该项目加分。
少数民族考生不符合“三统一”条件的,考生初中阶段户籍地、学籍地和实际就读地都在贵阳贵安加分区域的,按照考生户籍地、学籍地和实际就读地三者中少数民族加分项目最低分值加分;考生初中阶段户籍地、学籍地和实际就读地之一不在贵阳贵安加分区域的,不享受少数民族加分项目加分。
(六)贵阳贵安农村人口的独生子女户女孩考生和二女结扎户考生,实行逐步取消加分。2023年起,贵阳贵安户籍,夫妻双方及子女均为农业户口并在贵阳贵安农村连续居住五年及以上的独生子女户女孩考生和二女结扎户考生,加5分;2016年1月1日(含)之后出生的,不享受该项目加分。
(七)被市(州)及以上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或者其子女考生,加10分;被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或者其子女考生,加5分。
第三章 政策条件
第五条 以上加分项目可面向贵阳贵安所有高中阶段学校投档时使用。
第六条 申报中考加分的考生,应按规定提供相应材料并填报资格审核表,其中农村人口独生子女户女孩考生需提供《独生子女证》、二女结扎户考生需提供结扎证或证明,未申报的,不享受中考加分。
第七条 考生的相关资格、称号在中考成绩正式公布后获得的,不享受中考加分。退役军人服役期间立功受奖,从退役之日起至中考成绩正式公布前,三年内其子女享受中考加分。
第八条 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加分项目的,只取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
第九条 申报少数民族加分项目的考生,考生户籍应在贵阳贵安,且其民族成份应符合《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条 外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符合贵阳贵安中考报名条件,在贵阳贵安参加中考可按本办法规定申报中考加分。
第四章 审核与公示
第十一条 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具体资格审核办法由市教育局、贵阳警备区、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市民宗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市退役军人局、市政府台办等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严格落实加分考生资格信息公示机制,规范考生信息公示的内容、程序、时间等。市、县两级招生机构、初中学校应向社会明确告知公示网站,详实、准确、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所在学校、加分项目、加分分值及审核单位等。初中学校还应在考生所在班级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网上公示信息应保留到当年年底。
第五章 纪律监督
第十三条 严厉打击考生加分资格申报中的弄虚作假等违规违法行为。考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应对所申请的中考加分资格真实性负责,凡是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加分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在报考阶段发现的,取消其加分资格;在录取阶段发现的,取消其加分分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在入学后发现的,不予办理学籍或取消其已取得的学籍。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及时受理加分造假举报和考生信访申诉,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回应考生和社会关切。
第十五条 建立中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审核工作中发生的失职渎职行为实行倒查追责,对相关违规违纪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往届考生参加中考申报加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教育局、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市民宗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市退役军人局、市政府台办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中考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